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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五个一百”:典型案例】意外之财不想还?没门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9




随着手机微信支付的普及,未经核实转账转错人的情况时有发生,那转错人就只能认栽吗?对于得利人的这笔意外之财,可以不返还吗?

基本案情

2019年,苏某曾与刘某因运送砂石料存在经济往来,苏某向刘某支付了运费及砂石料款。2021年,苏某因向同名为刘某的案外人支付运费,误将17924元款项支付至本案被告刘某,且转账后,刘某的账户因其他纠纷被淄博市某法院冻结,无法返还。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苏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17924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苏某在向同名案外人刘某支付运费时,误向本案被告刘某账户转账,该款项的取得对于被告刘某来说并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苏某诉请刘某返还不当得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刘某占有苏某误转的款项已实际给苏某造成损失,故依法判令刘某返还苏某不当得利款项17924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924元为基数,自20215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官说法

构成不当得利需关注以下要件,一是得利人取得的利益是否为财产性利益,二是受损失人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三是得利人所得利益与受损失人所受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是否存在法律根据。本案中,苏某将其本该支付他人的款项误转刘某,但二人之间并无经济往来,刘某取得该财产无任何法律根据,且苏某的付款行为使其自身财产减少,使刘某财产增多,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不当得利的利息,不当得利制度源自公平原则,本案中,苏某多次索要款项未果,刘某的行为已经给苏某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应当向苏某归还款项及自其获得不当利益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